山东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训练、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体育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全院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我院的资产、我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受;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对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进行监管;
第七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对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学校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学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制定学校购建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标和验收工作,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小组和土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方法”。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校区财务办公室(财务科)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各校区(科研中心、体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办法为: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后勤产业占有、使用资产(包括房屋,家具行政办公、体育设施、设备)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资料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材(包括电教、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学校的各部、处、室、系和各校区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标准及相关制度;
(二)建立分类总帐、分户明细帐及卡片、备查簿等;
(三)拟订具体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四)负责对所管存设备物品的验收、入库、入帐、发放等增减变动工作,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统计报表,月末、年未定期进行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组织l/3口管理类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六)提出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七)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单位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破产,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上级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限填报年检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应据实填报产权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产权登记证遗失或坏损,必须按规定申请引领。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办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按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细则,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各种资产,应按要求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院总帐册,各具体管理部门建分户帐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等保管制度和修缮、养护制度,建立使用情况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力,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由科研处负责登记、造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科研处等部门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使用我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由院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损害我院名誉、权益的,应立即收回其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使用情况调剂处理,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我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院为开展教学、训练、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我院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障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兴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经营单位(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省体育局审查项目,核实资产。转为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体育局批准;转为经营的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专项登记。根据批准的文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为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对于转为经营的资产,我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所属企业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总公司实施考核。企业提出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证。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或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提出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可责令其停上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有权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 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资产总额收取5%的占用费。利润(红利、股息)和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学校所有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有关单位不得转让或出租建造在使用权属于学校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我院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上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三)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对呆帐、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坏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相关帐目。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上缴院财务,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一条 资产划转是指我院及所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
第四十二条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现状,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汇总报告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院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为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或者完成不及时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分类管理办法),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发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