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院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的设备类、器材类等各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六条 采购范围:
1、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设备;
2、家俱;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
4、体育器材
5、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6、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
7、其他经学院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七条 采购计划按年申报,每年年末申报下季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院物资采购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资产管理处处备案,经学院审批后,会同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第十条 零星物资设备、器材由资产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院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应有学院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对外签定购货合同。
第十三条 对经学院同意自行购置设备的二级机构与供货方草签的物资购货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资产管理处负有监督、审核、修正之责。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未经学院财务部门和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有关技术条款,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制订。
第七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在物资设备购置工作中,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协商解决购置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与教职工的检查、监督。